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简单来说,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但只要是该工程经验收合格,那么承包人仍然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验收有两次机会。如果工程经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还有一次补救机会,承包人可以在修复后再申请一次验收。但如果第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法律就不再保护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权利了。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比如,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损害赔偿,那么发包人应当负有举证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若无法拿出相应证据,则自己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并不意味着将无效合同当作有效处理,“参照”的内容仅限于合同中对损失赔偿标准的相关约定。
首先要强调,这里的“过错”特指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若过错并不能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则不在本条讨论范围内。
关联案例:杜某某、候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湘3130民初818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应对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争议焦点:原告杜某某、候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经查,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建筑承包合同》,被告王某某作为承包人,其并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案涉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案涉工程并未完工,从而导致经济损失的产生,原告方主张因案涉工程的延期所导致其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结合原告对损失的举证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认定损失为45,000元。但该损失的产生原告方自身存在选任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故原告杜某某、候某某应对该损失承担30%的责任,即被告王某某承担7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31,500元。